項目名稱:著名商標評審認定
項目性質:行政確認
辦理依據:《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申報條件:一是申請人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商標注冊人;二是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3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三是申請人有完善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四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或者省外同行業位居前列;五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省內或者省外同類商品中質量和售后服務優良,并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信譽;六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申報材料:
(一)主體合法性證明材料
1、企業基本情況簡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資格證明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企業法人前置審批中所需的有效的法定材料復印件(包括安全生產許可證、食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品生產許可證等);
5、能真實體現產品(服務)生產地(提供場所)全貌、主要生產線、主要產品等的實景照片;不得以發展規劃圖、設計效果圖或建設模型等照片代替。
(二)證明該商標持續使用有關材料
1、《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加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確認);
2、商標標識5張(黑白墨稿,7.5cm×7.5cm)和《申報商標及著名商標申請人企業或單位簡介》的電子文檔;
3、實際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標識與《商標注冊證》上核定內容相一致的證明材料;
4、商標最早使用和連續使用3年的證明材料;
5、申請人正在辦理企業名稱變更、商標注冊事項變更或者商標轉讓的證明材料;
6、市、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商標權屬無爭議投訴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
1、企業法人具備完善的商標管理制度、機構、人員等證明材料;
2、商標受保護記錄的證明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著名的主要經濟指標材料
1、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自申請之日起近三年產值、銷售額、利潤、稅收等證明材料(附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相關資料);
2、出口企業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出口創匯情況證明材料;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包括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的審計報告。
(五)證明省內外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1、核定商品產銷量同行業排名等有關證明材料;
2、核定商品在國內銷售或服務區域和專賣專營網點分布情況證明材料;
3、省級或省級以上獲獎情況證明材料;
4、市、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無重大消費者權益糾紛的證明材料;
5、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的證明材料。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材料,包括省級或省級以上行業協會出具的市場占有率和在省內或者省外同行業排序的證明材料。
(六)證明宣傳該商標的有關材料
自申請之日起近3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廣告宣傳和企業形象宣傳,包括宣傳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證明材料。
申請人請求認定的商品(服務)必須是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且是該企業的主要商品(服務),同時總數不得超過2項。
申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且須根據以上內容,將按照規定目錄和順序裝訂成冊的申請材料(2份)報所在地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報程序:申請著名商標,由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事先進行初審,簽署初審意見;再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辦理時限:一年內至少認定一次
辦理程序:提交申請材料 → 市工商局受理初審 → 省工商局審查→公示→專家評審→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公告 → 發證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辦理地點: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寧國路112號)商標局。